1、医药洁净室(区)的温度和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无特殊要求时,空气洁净度100、100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温度应为20~24℃,相对湿度应为45%~60%;空气洁净度100000、3000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温度应为18~26℃,相对湿度应为45%~65%。
②、生产工艺对温度和湿度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③、人员净化及生活用室的温度,冬季应为16~20℃,夏季应为26~30℃。
2、医药洁净室(区)的新鲜空气量,应取下列最大值:
①、补偿室内排风量和保持室内正压所需新鲜空气量。
②、室内每人新鲜空气量不应小于40m3 /h。
3、气流流型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气流流型应满足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空气洁净度100级时,气流应采用单向流流型。
②、 空气洁净度10 000级、100 000级和300 000级时,气流应采用非单向流流型。非单向流气流流型应减少涡流区。
③、 医药洁净室(区)气流分布应均匀。气流流速应满足生产工艺、空气洁净度等级和人体卫生的要求。
4、、医药洁净室(区)气流的送回风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医药洁净室(区)气流的送回风方式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医药洁净室(区)气流的送回风方式
②、散发粉尘或有害物质的医药洁净室(区),不应采用走廊回风,且不宜采用顶部回风。
5、医药洁净室(区)内各种设施的布置,应满足气流流型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单向流医药洁净室(区)内不宜布置洁净工作台;在非单向流医药洁净室(区)内设置单向流洁净工作台时,其位置宜远离回风口。
②、 易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附近应设置排风口。
③、 有局部排风装置或需排风的工艺设备,宜布置在医药洁净室(区)下风侧。
(4)、有发热量大的设备时,应有减少热气流对气流分布影响的措施。
(5)、余压阀宜设置在洁净空气流的下风侧。
6、医药洁净室(区)的送风量,应取下列最大值:
①、按表2有关数据计算或按室内发尘量计算。
表2 空气洁净度等级和送风量(静态)
②、根据热、湿负荷计算确定的送风量。
③、向医药洁净室(区)内供给的新鲜空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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