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建筑设计标准关于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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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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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科研建筑设计标准》JGJ91-2019中给出的科研建筑给排水及污水处理要求如下:
科研建筑设计标准关于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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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建筑设计标准》JGJ91-2019中给出的科研建筑给排水及污水处理要求如下:
7 给水排水
7.1 一般规定
7.1.1 实验用房的给水和排水管道应沿墙柱、管井、实验台夹腔、通风柜内衬板等部位布置,不应露明敷设在有恒温恒湿要求的房间内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的上方。
7.1.2 实验用房内,在遇水会迅速分解、燃烧、爆炸或损坏的物品的存储或实验区不得布置给水和排水管道。
7.1.3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验用房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洁净区的楼梯出口附近或走廊,当必需设置在洁净区内时,应满足洁净区的洁净要求。
2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洁净室和清洁走廊宜采用隐蔽式喷头。
3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建筑的大型仪器室、洁净室宜采用预作用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 重要的档案室、信息中心以及特别重要的设备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7.1.4 生活用水器具应选用节水器具和低噪声型产品。
7.1.5 藏品库房内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给水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区。
7.1.6 给水排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陈列区相邻的内墙上。
7.2 给 水
7.2.1 给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科研、生产、生活、消防各项用水对水量、水压、水质和水温的要求,并结合室外给水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2.2 用水定额、水压、水质、水温及用水条件,应按科研工艺要求确定。
7.2.3 实验室化验水嘴及其他用水器具给水的额定流量、当量、连接管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7.2.4 仪器、设备所需冷却水宜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循环冷却水水质除满足仪器、设备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 50050的有关规定。严寒及寒冷地区冷却水系统应设置防冻措施。
7.2.5 从给水干管引入实验室的每根支管上,应装设阀门。有计量要求的,应装设计量水表。
7.2.6 无菌室应有热水供应,并应配有热水淋浴装置。热水水量、水温、水压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7.2.7 应急喷淋及应急洗眼器的设置应执行本标准第5.3.3条的要求。
7.2.8 无菌室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水嘴。
7.2.9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放射性实验工作场所的控制区外。
7.2.10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或试验场站供水水源可采用地下水或地表水,一般以地下水为主。水源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距离宜短,水量应充足。
2 水源地应选在居住区和污染源的上游。
3 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不应用作水源。
4 饮用水接入处应设置水质检测设备,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7.3 排 水
7.3.1 排水系统应根据污水、废水的性质、浓度、水量、水温等,并结合室外排水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3.2 实验室污水、废水应和生活污水分质排放。腐蚀性污水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腐措施。
7.3.3 产生废液的实验室应对废液分类收集并加以处理。对于较纯的溶剂废液或贵重试剂,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回收利用。
7.3.4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实验室应对放射性废液单独收集处理,严禁采用渗井排放废液或将放射性废液直接排入公共排水管道和城市排水系统。
7.3.5 污水及废水的最大小时流量和设计秒流量,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7.3.6 实验室专用排水管的通气管与卫生间通气管应分别设置。
7.3.7 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宜设可开启式密闭地漏。
7.3.8 排水设施应保障实验室污水、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及时排放。野外科研观测站和实验场站的排水宜采用有组织排水方式。排水水质应满足所在地的排放要求。
7.3.9 屋面雨水宜直接外排,内排时,不应在室内设检查井。
7.3.10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和实验场站产生的有毒、有害实验废水、废物、废气应就地无害化处理。当有困难时,应妥善封装,交送有处理能力的部门消纳。
7.4 污水处理
7.4.1 科研建筑的排水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第5.3.8条的规定。当排放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不能达到排放标准时,应进行专业处理。
7.4.2 酸、碱污水应进行中和处理。
7.4.3 放射性废水的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an全基本标准》GB 18871、《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0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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